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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扫黑除恶行动
扫黑除恶宣传系列之三
发布时间:2018-09-20     作者:     文章来源: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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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宣传系列之三

——黑恶势力、黑社会的区别


        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统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刑法》第294条作了具体的规定,而恶势力是我们政法机关一个工作概念,不是法定概念。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标准及四个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恶势力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住这几个关键点:一是三人以上。这是第一个必备要件,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团伙;二是实施三次以上违法和犯罪行为(1次刑事+2次违法或刑事)。(胡媛)